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1月 5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王文良。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5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5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王文良於電視節目對一上市公司之分析內容,核有顯著有違事實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及第104條規定,處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並命令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王文良1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