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如興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3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如興公司)之負責人張○○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如興公司未依本會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1年第3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如興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