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8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群益期貨113年2月13日發生國外期貨交易系統異常,未辦理資安通報、公告作業與未於操作日誌登載異常訊息記錄,以及該公司與客戶發生交易糾紛,未製作處理報告等,未落實執行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群益期貨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群益期貨新臺幣24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