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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1)紘通-公告本公司113年度現金增資案發行新股延長洽特定人繳款補償方案暨願負賠償責任之承諾書
1.事實發生日:113/09/13
2.公司名稱: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6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79621號函申報生效,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9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 1130357098號函核備在案。
經本公司113年03月22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現金增資實際發行狀況,本公司董事長於113年8月15日決議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9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57098號函核備及董事長決議,延長繳款期間(由原自113年9月11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延長為自
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12月18日止)。
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已依原增資繳款期限截止日(113年09月26日)前繳納股款者,本公司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
除權基準日(113年09月16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本公司員工及繳納股款之認股人已依原增資繳款期限截止日(113年09月26日)前繳納股款者。
二、申請期間(已繳款因上述變更無認購意願者應提出申請,維持認購意願者免提出申請逕依本方案四、(二)辦理):
自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13年12月18日止。
三、申請方式:
對於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原股東或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TEL:(02)6636-5566)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一)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
【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註1)/365】。
(二)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將辦理退還股款,本公司將退還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還股款計算方式如下:
認購股數×【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註1)/365】。
(註1)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以實際退款當日之定存利率計算之;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規全權處理。
(三)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
(四)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願負賠償責任承諾書
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折價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3年06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79621號函核准申報生效,並經民國113年09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57098號函核准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三個月(至113年12月18日),上述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對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應尚無重大影響,若因此致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發生損害並以書面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之責任。
立書人:闕壯練
中華民國113年08月30日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次變更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9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57098號函核備並公告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