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3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期貨或該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大期貨於槓桿交易平台系統上線前未留存測試計畫等相關紀錄,且未適時更新前開系統應用程式,致未確實執行該公司風險因應方案等情事,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元大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