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03-02-17 11:22:06 記者 徐玉君 報導
為防範委託人信用擴大造成證券市場的潛在風險,櫃檯買賣中心會同交易所,共同修訂「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第二條條文,有關投資人申請開立信用交易帳戶達5戶以上時,所申請融資額度的計算,應加計已開立信用帳戶所核定的融資額度,另其所提申請額度的財產證明為金融機構存款證明者,應以最近一個月的平均餘額為計算基準。
櫃買中心表示,上述修訂信用交易帳戶的開立條件,已獲主管機關核准並經證交所對市場公告實施。另為配合該案的施行,投資人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戶數達3戶時,各授信機構可透過「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相關開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