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對興泰公司違反資訊申報規定,處以新台幣三萬元違約金。
興泰公司110年1月12日申報109年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發放暨上市日期公告乙案,經查符合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5條之1第2項、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33款及「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應辦業務事項一覽表」不定期辦理事項之情事,惟興泰公司未於向股東交付新股之日前至少二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報增資新股上市,已違反前揭相關規定,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新台幣三萬元,並函知該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