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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0)家登-本公司與「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Entegris.Inc.)」等七人智財案件二審判決宣判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Entegris.Inc.)」、「Bertrand Loy先生」、「台灣英特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俊安先生」、「美商英特格有限公司(Entegris Asia LLC)」、「新加坡商英特格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Entegris Singapore Pte. Ltd.)」、荷蘭商英特格國際控股有限公司(Entegri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Ⅷ B.V.)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民專上字第17號
4.事實發生日:113/08/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專利權(中華民國發明第I238804號)遭「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Entegris.Inc.)」等七人,未經授權而侵害本公司專利權致生本公司之損害,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上開人等連帶賠償本公司新臺幣1億元,一審法院審理後以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經上訴後,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二審判決以判決駁回。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請法律顧問收迄判決正本後,研析應對策略,以維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僅知悉判決主文,待收到判決全文後將與委任律師討論後續處理方式。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