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部長理事會、歐洲議會就包裝及包裝廢棄物規章達成暫時性政治協議

2024/03/14 13:35

歐盟部長理事會及歐洲議會就「包裝及包裝廢棄物規章」達成暫時性政治協議

歐盟現行係以Directive 94/62/EC設立產品包裝設計及其廢棄物處理規範。然為因應歐盟境內包裝廢棄物日益增加之問題,及確保在歐盟市場之產品包裝在2030年前均可符合經濟效益地回收或再利用,歐盟執委會前於111年11月30日提出「包裝及包裝廢棄物規章」提案,以便取代Directive 94/62/EC之規定。

歐盟部長理事會及歐洲議會續於本(113)年3月4日就旨揭規章內容達成暫時性政治協議,最終文本尚待歐盟前述兩立法機構分別通過,並公告在歐盟公報。依據歐盟前述兩立法機構同日發布新聞稿,達成暫時性政治協議內容重點如次(謹註:最終內容仍須以正式公告文本為準):

(一)歐盟會員國之包裝廢棄物減量目標:會員國應於2030年達成較2018年減量5%、2035年10%及2040年15%。另所有包裝在2030年前均須達到可回收,然以輕量木頭、軟木塞、橡膠、陶磁及蠟製成之包裝不在此限。

(二)會員國應達成塑料包裝廢棄物減量,並應自2030年首日起禁止一次性塑料包裝(例如生鮮蔬果包裝、內用食物與飲料容器、調味料/醬料個別小包裝、旅宿業洗沐用品、及機場行李綑綁保護薄膜等)。

(三)除非係基於衛生考量或為避免散裝食物浪費而使用初級包裝之必要,否則會員國應禁止輕型塑膠袋(15微米以下)之使用。

(四)食品包裝禁用一定含量以上之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s)。

(五)為大宗、運輸及電商包裝設定50%之空隙比例上限,以減少不必要之包裝,並要求製造商與進口商確保包裝重量之最小化,然獲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包裝設計不在此限。

(六)除牛奶、葡萄酒、加味酒、烈酒以外之飲料包裝,在2030年前應至少使用10%之可重複利用材質。修訂規範賦予微小企業豁免權,並允許飲料最終配送業者組成聯盟以共同達成再利用目標。

(七)外帶業者應允許消費者自行攜帶餐具裝盛餐點或飲料,且不得因此加收費用;前述業者並應於2030年前確保其10%以上之餐點或飲料係使用可重複利用包裝。另會員國應提供誘因,以利餐廳、食堂、咖啡廳及外燴服務使用可重複利用之容器,向消費者免費或低價提供生飲水。

(八)會員國在2029年前應確保將每年至少90%之一次性塑膠瓶及金屬飲料容器分開回收。(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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