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6612)奈米醫材-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放暨上櫃公告
一、本公司於109年6月20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3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無償發行,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8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56203號函申報生效,經本公司109年11月06日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38,000股,並奉經濟部110年01月12日竹商字第1100000697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二、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后:
(一)原已發行之股份:普通股33,731,900股,每股面額10元,計新台幣337,319,000元。
(二)本次增資發行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普通股238,000股,每股面額10元,計2,380,000元。
(三)增資後普通股股數:普通股33,969,900股,每股面額10元,計339,699,000元。
(四)增資新股權利義務:本規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經發行後,除依本規定交付信託保管及依本規定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外,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五)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於本辦法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股東配(認)股、配息權限制: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仍可參與配股配息,惟配股配息將由信託機構直接撥付獲配之員工個人帳戶,不交付信託保管。
4.除前項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5.自本公司有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享有表決權、盈餘分配權、配(認)股與配息權。
三、本次增資新股預訂於110年02月01日上櫃並採無實體方式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