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在臺設立據點或強化總代理人功能,加強對我國境外基金投資人提供優質的服務,引進優良基金商品,以促進我國資產管理市場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爰訂定「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本計畫係鼓勵性質,並非限制性或強制性之措施。金管會將提供各項優惠措施,以鼓勵境外基金機構達成下列事項:
(一)提高境外基金機構在臺投資,包括在臺設立據點、或投入技術與人力協助總代理人強化人員配置;
(二)協助提升我國資產管理規模,包括增加在臺據點之資產管理規模、或將其國外資金委由我國業者全權委託操作、提供具投資決定權之顧問服務、提供一般投資顧問服務、或直接投資我國投信業者發行之基金等;
(三)提升對我國境外基金投資人之服務品質,包括提升在地營業規模與培育我國資產管理人才。
金管會提供之優惠措施,包括放寬境外基金申請案之每次送件檔數、加速審核境外基金申請案件、放寬總代理人最低應配置人數、及允許引進優質的新類型基金商品等。
本計畫係鼓勵性措施,業者仍得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與相關程序申請代理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銷售,並期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共同參與發展我國資產管理市場,強化在地服務的質與量。
金管會將於近期發布具體之境外基金深耕計畫措施內容,以利總代理人轉達各境外基金機構知悉。(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