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銘綠能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415萬股,114~116年可能費用化金額3818萬元

2024/09/18 09:35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018)隆銘綠能-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9/16
2.預計發行價格:發行價格以每股新臺幣2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4,150,000股
4.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事,且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表現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並經董事長核可者給與。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本公司得以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予以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暨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3)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本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以4,150,000股及發行價格以每股新臺幣20元計算,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8,180,000元(以113年9月13日之收盤價格每股29.2元估算),並以114年1月發行設算,分年認列相關費用分別為(114年)新臺幣12,726,672元、(115年)12,726,672元、(116年)12,726,656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本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普通股4,150,000股及發行價格以每股新臺幣20元計算,若以113年9月13日之收盤價格每股29.2元估算,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臺幣(0.17)元(114年)、(0.17)元(115年)、(0.17)元(116年)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等。
(3)員工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須交付信託保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3)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法令規定需經股東會通過者外,其餘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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