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推進氫能商業化 應完備綠電認定規則

2026/11/03 11:13

MoneyDJ新聞 2026-11-03 11:13:25 新聞中心 發佈

台灣已將氫能納入2050淨零電力規劃,目標占比達9%至12%。然而,進口氫氨用於大型機組發電後,能否取得再生能源資格並以綠電名義交易仍亟待釐清。勤業眾信電力、公用事業與再生能源產業負責人,同時擔任綠能暨永續發展聯盟(GESA)氫能產業推動小組主委的林孟衞,日前出席「2026台捷氫能戰略論壇」,以「氫能經濟時代:政策驅動與法規布局」為題發表演講指出,氫能要從示範走向商業化,除了穩定料源與建置基礎設施,更須釐清氫電的法律定位與交易規則,讓投資有所依循。

根據經濟部能源署統計,台灣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從2016年的4.8%升至2025年的13.3%,2026年1至8月為13.4%,同期燃氣發電則占50.8%。顯示再生能源供應雖提升,但整體發電結構仍以燃氣為主。林孟衞分析,擴大台灣綠電供應的瓶頸之一,在於太陽光電與離岸風電開發深受土地、海域及工程條件限制,相比之下「氫氨」可透過國際貿易取得,為電力減碳增加不同於國內風光電開發的供給途徑。以澳洲為例,當地可利用再生能源製造綠氨,經海運抵台後裂解為氫氣,再供燃氣渦輪機使用,形成跨境能源供應鏈。

林孟衞建議,短期規畫應以進口氫氨穩定料源,長期再運用國內剩餘綠電製造綠氫,至於後端發電應用則可分為「大型電廠」與「分散式設備」兩條路線觀察。大型電廠方面,台電興達電廠三號機2023年完成5%混氫示範,另規畫透過5MW規模試驗計畫,於2028年達成20%混氫技術驗證;分散式應用則可透過燃料電池提供備援電力。不過,相關技術與供應成本仍高,林孟衞認為,政府應從供需兩端支持,協助產業形成市場規模。

林孟衞指出,綠氫和綠氨性質類似天然氣,可透過國際貿易跨國流通,台灣航運業者具備參與國際氫氨供應鏈的基礎,但優勢要轉化為實際供應能力,仍須配合專業船隊與港口設施。由於卸收碼頭、儲槽及輸送管線等基礎設施投資龐大,非單一開發商能獨力承擔,應由政府主導規畫建設。

除了基礎建設挑戰,電力產出後能否取得再生能源資格,則是另一項制度門檻。林孟衞指出,氫能發展仍面臨技術選擇、部署時程及法規等不確定因素,其中「法律定位」尤其關鍵。韓國已於2021年施行《氫經濟促進及氫安全管理法》,日本也於2024年通過《氫能社會推進法》,相較之下,台灣尚無專法,現階段應優先檢視《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及產業創新、商品檢驗與技術標準等規範,排定推動修法的優先順序。

林孟衞進一步提到,修法前還需回答最根本的問題:「氫能是不是再生能源?氫能發的電算不算綠電?」氫能可作為發電燃料,不代表所發電力就能依法取得再生能源資格。尤其進口氫氨的生產來源、發電技術及設備類型互有差異,無法僅因使用氫氨發電,便認定其電力具綠電身分。

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雖已定義氫能,卻未直接將其列為再生能源項目,仍保留主管機關認定其他可永續利用能源的彈性,相關子法也將燃料電池列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設有「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別。因此,真正的問題不是「氫電完全沒有認定途徑」,而是「現行制度能否適用於大型集中式氫電」。

進口氫氨若用於燃氣渦輪等大型機組,目前尚無明文對應的專屬設備類別,能否循既有規範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資格,仍待主管機關釐清。更進一步來看,「設備取得認定」與「產出電力能否認列為綠電」,亦不能直接畫上等號。即使氫氨來源符合再生能源條件,仍須界定其來源如何追溯、哪些發電量可認列為再生能源,以及能否取得相應憑證並以綠電名義交易。至於其他來源的低排放氫氨,則涉及不同的減碳效益認列問題,不宜與再生能源電力混為一談。這項區別不僅關乎氫電的法律身分,更將影響業者能否進入綠電市場,以及未來售電收益與投資價值的評估。

國際能源總署(IEA)今年6月發布的《全球氫能回顧》指出,高成本、需求不確定、法規不清及基礎設施不足,仍是低排放氫能擴張的主要障礙。對台灣而言,氫電的法律定位不僅攸關設備問題,更牽動業者能否建立可預期的銷售收入。若無法確認氫電具綠電交易資格,用電企業難以評估能否透過長期購電合約(PPA)滿足再生能源需求,發電業者也難以掌握售電價格與承購量,使專案現金流估算、融資審查及投資決策面臨更高不確定性。

林孟衞認為,政府應使氫電法規與2050電力規畫相互銜接,優先釐清不同來源氫氨的認定條件、大型機組適用的發電設備類別以及電力的查證與交易規則。尤其進口氫氨若要取得再生能源資格,須具備生產來源與排放屬性的追溯機制。

目前歐盟已建立再生氫的來源與生產條件認定規則,台灣與捷克未來可就能源來源、碳排放計算及第三方查核制度交流,研議跨境供應所需的認證標準。氫能發電要從政策規畫走向實際投資,關鍵不只是取得氫氨、建成電廠,更在於建立可查證、可交易的制度,讓長期收益具備可預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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