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9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期貨或該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期貨業務員以手機受理交易人國外期貨交易委託,未以電話受理委託且未留存電話委託下單錄音紀錄,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永豐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