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8390)金益鼎-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金益鼎五,債券代號:83905)行使贖回權及終止櫃檯買賣。1.事實發生日:110/01/212.公司名稱: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公司普通股在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109/11/24 -110/1/4)超過當時本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18.70元)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24.31元)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公司債。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者,本公司應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依面額以現金贖回。6.因應措施:依轉換辦法規定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轉換公司債贖回相關規定如下:(1)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0年2月8日至110年3月9日止(2)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0年3月9日(3)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0年3月10日(4)債券收回價款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10年3月16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給付予各債券持有人,匯費及支票處理費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二)債券收回手續(1)本轉換債為無實體發行,請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一營業日(即110年3月8日)前至原交易券商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a)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贖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b)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2)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0年2月8日)至屆滿日(110年3月9日)前一個營業日(110年3月8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證券商辦理收回手續。(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3432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10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86-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