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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富味鄉-補充公告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和解事件所涉訴訟案件進度
1.事實發生日:113/09/19
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不適用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鼎產業」)於107年4月9日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以下稱本案)達成附條件之和解協議。
(2)臺灣高等法院於本案認定富鼎產業與本公司於100年至102年間之食用油交易,造成本公司新台幣壹億參仟壹佰參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之損害。本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08年4月11日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12月31日宣判,富鼎產業財產不予沒收。最高法院於109年6月4日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5月11日宣判,富鼎產業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玖萬肆仟肆佰玖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本案嗣經檢方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10年10月14日判決,原判決關於富鼎產業之沒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5月19日判決,富鼎產業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柒萬貳仟參佰柒拾陸元,其中已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陸拾捌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其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案嗣經富鼎產業與檢方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12年8月17日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本公司業於今日收到富鼎產業轉發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富鼎產業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參仟壹佰參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其中已繳納國庫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陸拾捌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壹仟零陸拾柒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追徵其價額。
(3)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和解協議履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