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短波》把握住院理賠三原則 省去糾紛免煩惱

2012/12/10 19:15

大多數有投保醫療險的民眾往往認為,只要因傷病到醫院住院,出院後檢附診斷證明書及收據等文件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就會給付理賠,但是,這樣的想法恐怕不全然正確。根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揭露統計數據顯示,壽險業民國101年第1季爭議類型統計中,申請評議總件數105件中,直接與醫療相關爭議便佔26件,佔比重達四分之一,顯見醫療險理賠認定,是產生保險爭議一大成因。

 

中國人壽總公司售後服務體系協理許竹芳表示,若將有道德危險的特殊案例除外,絕大多數產生醫療保險爭議原因,往往是民眾與壽險公司觀念認知上落差。因此,中國人壽建議民眾,在申請住院理賠時應把握三原則:一、病情須接受住院急性醫療照護,且是門診或非急性醫療機構無法提供的;二、住院有無療效,如治療黃金期的住院復健;三、備齊理賠申請文件,必要時提供病歷佐證。如此才能降低醫療險爭議風險,不致日後申請理賠時勞心又費神,享有充分保障。

 

通常醫療險糾紛的爭議點在於「住院必要性」認定。保險單條款大多約定經醫師診斷須住院治療者,保險公司始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其要件有三:一、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二、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三、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而保險公司在處理理賠過程中,除文件審核外,遇到明顯與住院醫療常規不符者,多半會進行審查住院是否具備必要性,而依據醫療保險單條款條文精神,若是「非必要住院」,保險公司是可以拒絕理賠的,因此,民眾千萬不可以為只要有住院之事實,保險公司即會依照實際住院天數給付保險金。

 

許竹芳特別指出,超過黃金治療期(事故發生六個月後)後需靜養恢復及門診復健一般較不屬於住院醫療險保障範圍,但其因傷病無法工作所產生的保障缺口,在保險產品中則較偏向屬於失能險的保障範疇,這也是民眾常誤解以致產生爭議的原因。

 

另外,有時民眾可能因輕症向醫生要求要自費住院,也就是以人為因素讓住院事實發生,此與保險是保障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所導致的損害之目的有所不同,因此保險公司在理賠處理上若是發現保戶一開始就以自費身分住院時,或是先以健保住院,辦理出院後,隨即以自費身分繼續住院等上述兩種類型,也容易被歸屬為「非必要住院」。

 

許竹芳強調,保險的精神之一是遭遇風險時填補短期支應,以減少對個人或家庭經濟的衝擊及影響,壽險公司有責任與義務用公平謹慎的態度來檢視每一件理賠申請案件,以確保每一位保戶的權益都能夠合理的獲得保障。民眾若能釐清規範並建立正確的觀念,減少理賠認定上的落差,就可確保自身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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