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揚科經高雄地院裁定緊急處分事件,准予延長90日

2008/10/2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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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4)新揚科-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本公司緊急處分事件,准予延長90日

1.聲請或收到法院通知書日期:97/10/20
2.法院名稱、發文字號及發文日期:
法院名稱:高雄地方法院
發文字號:97年度審聲字第1447號
發文日期:97/10/17
3.公司名稱及與公司關係: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4.若為母公司或子公司,其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聲請人或重整人: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聲請或通知內容:鈞院於97年度審整字第一號公司重整事件,於97年7月29日所為之97年度審整聲字第一號民事裁定緊急處分,自97年10月27日起,延長期間九十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公司重整(本院民國97年度審整字第1號),依公司法第287條規定,所聲請緊急處分之裁定即將於97年10月27日屆滿90日,而聲請人公司重整尚未准予裁定,為保全公司財產,避免日後許可重整時之法律關係複雜,爰依同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延長緊急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之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90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90日。」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鈞院97年度審整字第1號公司重整事件,於97年7月29日所為之97年度審整聲字第1緊急處分之裁定,其期間將於97年10月27日屆滿,而應否准予聲請人重整,尚待本院調查、斟酌,洵有延長緊急處分之必要,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准自97年10月27日起延長90日。
7.負債總額:新台幣1,040,125仟元(九十七年半年報)
8.處理過程: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個股K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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