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得當」才能成功管理稅務風險

2012/05/18 00:00

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贈與「不動產」時,稅務問題應提前思考,才能真正達到贈與的美意。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在此簡要提醒納稅人在實務及法令上要特別注意釐清的事項;例如孳息他益的股權信託的贈與稅、父母放棄增資權利改由子女增資的贈與稅等重要議題。

法令釐清

(一)、不動產贈與附有負擔者可壓縮贈與稅額

所謂附負擔贈與,是指贈與契約附有負擔約款,使受贈人所獲得的實質經濟利益,只有受贈財產價值與負擔債務的差額部分,故在核課贈與稅時,該債務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茲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A君想贈與2,000萬元的不動產給子女,可能做法如下:

1. A君以現金付清不動產價款後,再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即一般贈與)。

如果市價2,000萬元的不動產,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為1,000萬元,則贈與稅是以1,000萬元減去免稅額220萬元,再乘以10%的稅率,等於要繳78萬元贈與稅。

2. A君以貸款購屋後,再將不動產與房貸一同贈與給子女(即不動產附負擔贈與)。

如果A君以自備款1,220萬元及貸款780萬元購買市價2,000萬元的不動產,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為1,000萬元,則因為1,000萬元減去房貸780萬元,再減去免稅額220萬元,等於零,所以A君完全不必繳納贈與稅,但利用附負擔贈與要注意子女是否有能力支付該貸款。

(二)、 購買農地給下一代要小心土地移轉過程

將農地贈與給子女,如果要免除贈與稅,則贈與標的必須是「自己名下的農地」;如果是向他人購買農地,直接登記在親友名下,就無法免納贈與稅,但因農地為不動產,故以農地的公告現值課徵贈與稅。

(三)、 生前或重病時,贈與財產(例如:不動產)予配偶,未必對遺產稅有利

由於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有些人會誤以為在死亡前,趕快將名下財產(例如:不動產)贈與給配偶,就可以減少遺產稅,殊不知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仍要併入遺產課稅,且也可能因此造成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註)的金額降低。茲舉例說明如下:

A夫婚後非無償取得財產1億元,A妻婚後非無償取得財產4千萬元

 A 夫生前贈與妻1億元 A 夫生前不贈與
I.A 夫的遺產 0 元 1 億元
II.A 夫生前2 年贈與需計入遺產 1 億元 0 元
III.A 妻對A 夫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0 元
( 因妻4 千萬大於夫) 3 千萬
( 因夫的1 億元大於妻,妻可請求差額6 千萬的1/2)
最終應計入遺產的數額 1 億元 7 千萬

(註):依據民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不含因繼承或受贈而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且得於申報遺產稅時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個股K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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