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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4)三豐-本公司股東會決議許可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行為
1.股東會決議日:113/05/2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東台開發(股)公司代表人:洪炳耀
董事:有力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懿偉
董事:金沙文教基金會代表人:洪憶菁
董事:宏鼎投資(股)公司:陳德峰
獨立董事:顏國隆
獨立董事:葛百鈴
獨立董事:吳振棨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董事:東台開發(股)公司代表人:洪炳耀/無
董事:有力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懿偉/宜富投資(股)公司董事長及創意文教(股)董事長
董事:金沙文教基金會代表人:洪憶菁/隆大營建事業(股)公司之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
董事:宏鼎投資(股)公司:陳德峰/無
獨立董事:顏國隆/安貞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及日電貿(股)獨立董事及有成精密(股)公司獨董
獨立董事:葛百鈴/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及大展證券(股)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吳振棨/無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屬於營業範圍內或類似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或員工。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二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