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伸與泰清科技銅業簽訂出租蘆竹廠廠房等契約,未依規定公告申報,處24萬元罰鍰

2007/12/21 08:4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2月20日公布,處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5017)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 裁罰時間:96年12月 日

二、 受裁罰對象: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鼎凱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第8款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7月6日與泰清科技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出租蘆竹廠廠房及所有設備契約,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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