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3-03-18 11:01:13 記者 戴詩珊 報導
每經網報導,大陸證監會日前公佈《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約束機制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徵求意見稿明確,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可實施股權激勵,證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等可作為激勵對象,同時,證券公司可以採取間接持股方式實施股權激勵。
根據規定,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符合六方面審慎性要求:一是治理結構規範,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組織健全、職責明確,外部董事占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二是董事會設有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委員均為外部董事,且制度健全、運行規範;三是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四是建立合理有效的績效考核、薪酬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五是最近1年沒有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六是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激勵對象可以是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整體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影響的核心業務人員和管理骨幹,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為確保證券公司獨立董事和監事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該徵求意見稿規定,公司現任獨立董事和監事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對於股權激勵的來源,該徵求意見稿指出,證券公司可透過增資擴股、回購公司股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等三種方式解決激勵股權來源。
而基於激勵對象持股方式的不同,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的方式可以區分為兩種:一是直接持股方式,激勵對象直接持有證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權或股票期權;二是間接持股方式,激勵對象透過設立信託計劃或公司、合夥企業等方式持有證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權或股票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