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一、處分時間:111年12月2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受處分證券商之業務人員與其客戶成立Line群組,從事集資並以程式交易方式投資有價證券,以及約定以出資比例進行損益分配,該公司核有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