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7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期貨)、業務員蘇員及王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19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大期貨受雇人蘇員及王員於112年9月25日至28日期間提供交易人建議買賣訊息,而元大期貨對其受雇人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元大期貨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另元大期貨對所屬業務員使用公司電腦系統未訂定適當作業程序及有效管控措施,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元大期貨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分別停止蘇員及王員各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