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3-04-10 19:16:46 記者 徐伯豫 報導
為因應即將來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年度股東常會,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舉辦「最新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更新,及所得稅申報應行注意事項暨股東會重要議案重點說明」講座,北部場次於今(10)日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行,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劉惠雯營運長、周黎芳會計師、楊建華會計師及沈碧琴會計師,針對所得稅法最新解釋函令、未來修法趨勢、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應注意事項、股東會重要議案等主題,逐項進行重點說明,並分享這些法令更新對公司營運與財務上的影響。
針對財政部101年2月1日至102年2月26日所頒布的所得稅法最新解釋函令,周黎芳會計師指出,其中,台財稅字第10100549470號令,主要規範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費用認列,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薪資費用時,須依循財政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有關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的費用認列原則。而台財稅字第10100549471號令,則規範個人認購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若是以集保方式限制轉讓,所得以集保公司解除註記日為認列時點;若以信託方式限制轉讓,則以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日認列。
同時,周黎芳也比較各種員工獎酬方式,對企業與個人稅務的影響。周黎芳分析,轉讓員工並限制在一定期間不得轉讓的庫藏股,其企業及員工的稅負,與員工認股權獎酬方式相同。但庫藏股以折價轉讓員工部分,屬免稅損益性質,應認列公司當年度的其他收入。
此外,由於企業今年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沈碧琴會計師表示,股東會報告項目應包括:可分配盈餘調整情形、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數額(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即使公司可分配盈餘無重大調整,亦應於股東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