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天違反證交法,遭處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2019/04/23 08:31

處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431)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4月22日

二、受裁罰對象: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曾○○。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6項及第26條之3第7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定董事5至7席(含獨立董事2席),且獨立董事不得少於2席,並經106年6月16日股東會選任5席董事(含獨立董事2席),截至 108年1月10日止,獨立董事均已辭任,且董事缺額亦章程所定席次達1/3之情形,惟該公司迄今仍未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核有違反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6項及第26條之3第7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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