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紡獨立董事羅嘉希對子公司新光資產管理董事及監察人改派案表示反對

2017/09/14 08:57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419)新紡-獨立董事對本公司董事會議決事項表示反對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06/09/13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獨立董事-羅嘉希/德輝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子公司-新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改派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1)趙國華董事:本人身兼土地開發執行單位,屬被監督地位,不宜兼任指揮者角色,故請求改派他人任子公司董事。
(2)吳昕紘董事:因為吳東進董事一直對子母公司董監改派案有意見,兩位被指派任子公司監察人之獨董,均表示不願捲入家族紛爭,至今均拒絕就任新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要求本次併予重新指派。
(3)吳昕恩董事:基於上述事由,本席提議新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暨監察人重新指派名單為董事吳昕恩、吳昕紘、吳東勝、邱錦發、張淑娣;監察人吳東昇、洪士琪、黃承平、張清欽。
(4)羅嘉希董事:本席仍建議基於尊重股東對母公司董事選任之信任,母公司董事為原股東之股權代表,所以百分之百子公司董監席次仍應與母公司董事一致。至於委託董事意見,請同意會議暫停15分鐘,本席詢問其有無人選建議。
(5)趙國華董事:因為獨立董事反對,依法要公告其內容,本案母子公司董事會組織架構不同,請問羅獨董,可否具體表示如何滿足所建議子公司董監與母公司董事一致的人選建議案,以供董事會決議。
(6)羅嘉希董事:本席先聲明,這是建議名單,不是建議案,不屬提案,勿庸表決。本席建議董事吳昕恩、吳昕紘、吳東勝、吳東進、羅嘉希;監察人吳東昇、洪士琪、林伯翰、洪清福。
(7)趙國華董事:林伯翰、洪清福並非股東選任之母公司董事,這跟羅獨董主張「股東對母公司董事選任之信任」不一樣。羅獨董是否確定不提案,只就董事長提案做表決。
(8)羅嘉希董事:確定不提案。
(9)決議:經主席逐一詢問在場董事,贊成提案名單之董事:吳昕恩、吳昕紘、趙國華、成漢傑、嚴心雋;反對董事:羅嘉希、吳東進(羅嘉希代理)。
(10)獨立董事反對理由:與本席建議名單不符,所以反對;餘如上述。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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