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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4)明係-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07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80,356,00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8/10~115/10/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6.00~23.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第16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案由九:本公司計畫實施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轉讓予員
工,茲相關說明如下:
1. 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 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 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新台幣23,000,000元。
4. 預定買回之期間:民國115年8月10日至民國115年10月8日,期間不超過二個月。
5.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11%,每日依法
不得買回超過總數1/3即333,333股。
6. 買回區間價格(元):每股新台幣16.00元至23.00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前開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7. 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8. 申報時本公司已持有之庫藏股數:0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條 目的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
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種類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除本辦法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受讓之股份不設轉
讓限制,員工於取得股份後得自由轉讓。
第三條 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 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
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兼職人員、顧問或短期聘僱人員之認購資格,由董事會依其貢獻度另行核定。
第五條 認購股數分配原則
一、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工作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
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以核決程序決議。
二、核決程序:
1. 經理人:應先送交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2. 一般員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前項原則核定之,董事長得視公司營運需要及人才留任政策,於本次轉讓股份總額範圍內調整個別員工之認購數量。
第六條 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四、本次轉讓作業相關細節,包括認股基準日、轉讓股數、作業程序、限制管理方式及其他未盡事項,授權董事長依董事會決議辦理。
第七條 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轉讓權利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終止勞動契約之作業員工於認購繳款後至過戶完成前,若發生離職、資遣或解僱等事由,即喪失受讓資格,公司應退還原繳款項(不計利息)。轉讓所生之所得稅、證券交易稅及帳
簿劃撥規費,由受讓員工自行負擔。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可於下次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第五條核決程序辦理。
第十條 未盡事項本辦法未盡事宜,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生效與修訂本辦法經115.08.07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中華民國 115年8月7日第16屆第二次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
公司普通股股份1,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1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2.29%,茲 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依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評估意見,本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
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