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26-04-24 12:55:24 新聞中心 發佈
立法院委員羅廷瑋與民眾黨黨團提出兩份空污法修正草案,將於4月29日排定衛環委員會討論,產業界非常擔憂此一修法將帶來不可逆的傷害,經蒐集相關產業公會的意見後,工業總會代表產業界強烈呼籲維持空污法現行管理機制,不宜貿然通過修正草案。
針對羅廷瑋等43人提案空污法第27條、第28條及第30條的修正草案,產業界反對原因有三,首先是現行空污法第27條原意為給予業者主動申請新舊製程污染可同步改善的友善機制,然修正草案規定:「地方政府得要求業者改善其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業者應配合申請改善。」此一規定,未來地方政府可強制要求業者配合減量,除有擴大地方政府裁量權限疑慮,也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加上缺乏中央監督機制,易生中央與地方管制標準不一的情形,企業未來將面臨高度不確定性的營運風險。
其次,草案將展延審查期間限縮為「僅得延續兩個月」,由產業承擔地方政府未能及時完成審查的後果極不合理。綜觀全國約8千家中大型廠商皆倚賴操作許可持續運作,其中逾五成為高科技光電半導體業、石化業、鋼鐵業、水泥業、國防產業及各中大型企業鍋爐。地方政府因審查積壓導致強制停工恐造成大規模上下游斷鏈與經濟損失,且連續運轉設備,若強制停工也會造成不可逆損害。
第三,草案允許地方政府在展延審查時,得以「有健康風險之虞」為由,變更原許可內容。該條文雖出於公共健康考量,但因規範模糊、空白授權,反而可能衍生執行不確定性與重複管制的疑慮。
綜上所述,工總指出,現行空污法第30條條文設計,已充分兼顧產業穩定運作、污染防制設備效能維持、行政審查程序公平,以及針對高風險對象的差別化管理機制;其展延年限設有彈性(3至5年)、審查期間允許申請者依法持續運作、並明定展延內容不得任意變更,形成一套具規範明確性與執行穩定性的制度。
反觀修正草案調降展延年限、限縮審查延續期間為兩個月及增列定義模糊的變更條款,均將導致產業營運不穩、審查風險轉嫁業者,以及增加法規適用爭議,進而影響空污治理效能與行政信任基礎。因此,產業界建議空污法第30條應予以維持,毋須修正。
工總強調,鑒於國際經貿變化與地緣政治風險,產業經營已十分辛苦,希望政府應就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積極研擬兼容並蓄的妥適對策與做法,確保制度的穩定性、一致性與信賴感;同時,也期盼立法院能體察民瘼,維持現行空污法的管理機制,避免對企業營運、污染防治與行政秩序造成重大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