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延伸對保戶及其家人的保障權益,中國信託人壽從102年1月1日起,將擴大附約延續條款的適用範圍,保戶的保單若非主動終止或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導致主約終止,附加之附約效力將不隨主約終止。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在遭逢重大事故時導致全殘、或罹患重大疾病後等情形,在領取保險金後主約即告終止,但其原本附加的附約及其他被保險人(如父母、配偶及子女)之附約,包括人壽保險附約、健康保險附約等,仍可繼續維持原保障效力,如此對於發生重大事故的家庭而言,附約延續保障將可發揮雪中送炭的功能。
過去部分的保險公司在給付過全殘保險金後,保險契約的效力也會隨同終止。由於保單條款規定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所有的附加契約皆會因為主約終止而歸於消滅,其中最常被規劃加在主約壽險的附約就是醫療險,包括一年期、長年期或終身型醫療險等。
一旦被保險人發生全殘事故仍存活,卻可能是失明、肢體殘缺,或是因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障礙的完全殘廢,此時在被保險人繼續存活期間,更需要醫療或意外的保險保障時,卻因附約隨主約終止,被保險人無法得到後續醫療險的保障。另外一種情形就是,當主約的被保險人是先生,附約的被保險人為配偶與子女,在沒有附約延續的情況下主約終止了,原先對於配偶與子女的保障也會跟著消失,由此看來,所有的附約均告終止,對於發生重大事故的家庭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
中國信託人壽表示: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之適用範圍分為二種情形:(一)主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主契約要保人終止契約或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致主契約終止時,主契約被保險人原附加於主契約且當時仍有效的人壽保險附約及健康保險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二)主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主契約要保人終止契約致主契約終止時,主契約被保險人以外之其他被保險人,原附加於主契約且當時仍有效的人壽保險附約、健康保險附約及傷害保險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未來保戶不論是投保終身型或定期型的保險商品,只要不是因為主契約要保人終止契約或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致主契約終止,其所附加的前述附約皆可加以延續,且為確保保戶權益,中國信託人壽亦會在理賠申請書中揭露相關訊息並主動寄發通知單,保戶可於期限內繳付附約保險費,該附約的效力就得以延續至最高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