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紡違反證交法等,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2017/11/24 08:30

處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11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吳○○。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4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8日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提出聘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案及改派子公司董監事案,因該等議案屬應提董事會討論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爰該公司以臨時動議提出,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

(二)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8日董事會討論聘任獨立董事擔任薪酬委員會委員案,因與會獨立董事與此議案有利害關係,惟未於會議中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且前開董事會議議事錄亦未記載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其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等,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之規定。

(三)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8日及同年9月13日董事會討論改派子公司新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其擬改派之與會董事與此議案有利害關係,惟未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且前開董事會議議事錄亦未記載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其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等,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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