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2013/11/06 07:31

為提升我國證券商業務競爭力、衡平考量證券商受行政處分對其整體業務發展之影響、降低法規對信用評等之依賴、提升證券商自營業務之彈性及開放投資人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本次共計擬修正18條條文、刪除1條條文及新增1條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基於現行證券商組織架構及實務運作需要,增訂證券商經營每一證券業務種類,得依其業務性質分設部門營運。(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 為衡平考量證券商受行政處分對其整體業務發展之影響,增訂證券商辦理現金增資、募集公司債或申請投資外國事業等案件,未能符合最近期間未受違規處分之資格規定,但違規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認可,得不受其限制;及修正暫停證券商包銷有價證券業務之停業處分條件,限縮至與承銷業務相關之停業處分,且其停業處分期間屆滿,違規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認可,得不受其限制。(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三條及第五十條)

三、 基於對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金融債、公司債之監理一致性,刪除上市(櫃)證券商於接獲金管會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之核准或生效函同一年度內,不得再行申報(請)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之規定。(刪除條文第十四條之二)

四、 因應金融海嘯以來,國際間普遍降低法規對信用評等依賴之趨勢,刪除本規則與信用評等相關之規定,並替代以證券商財務業務條件。(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三、第十九條之三及第二十六條)

五、 為提升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業務效率及國際競爭力,放寬證券商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以避險目的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三十一條之四)

六、 放寬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連結標的範圍,得連結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投信事業於海外發行且於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受益憑證及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六)

七、 修正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之投資流程規定,回歸其內部控制制度,並規範應明定作業程序與應記載內容,以提升辦理業務之彈性。(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八、 為完備證券交易機制及提供投資人避險管道,開放投資人先買後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並明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

金管會將依程序就「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辦理法規預告,徵詢外界意見,修正草案將公告於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民眾如有任何意見,自公告日起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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