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4-01-10 11:14:12 記者 戴詩珊 報導
上交所昨(9)日發佈《關於商業銀行發行公司債券補充資本及其上市交易、轉讓相關事項的通知》,除了對商業銀行發行補充資本的公司債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轉讓、訊息揭露及其他相關事項等作出具體規定外,也對非公開發行的減記債在上交所備案的所需資料、募集說明書的內容要求和備案程序做了說明。
大陸證監會和銀監會2013年11月8日聯合發佈《關於商業銀行發行公司債券補充資本的指導意見》,允許上市及擬上市商業銀行赴交易所發行公司債券補充資本。
近期,銀監會重點積極推動含有減記條款的二級資本工具的試點發行。減記債是在不可持續經營情況下能夠用於吸收損失的銀行資本,具有受償順序排在存款人和一般債權人之後、原始期限不低於5年、在無法生存情況下將觸發減記實現損失吸收機制等合格標準。目前,包括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在內的多家銀行已陸續向銀監會提出減記債發行申請。
據上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商業銀行,或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商業銀行,或申請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審商業銀行,均可以來上交所發行減記債。發行人在獲得銀監會的資本工具屬性確認和監管意見後,既可以選擇報證監會核准後公開發行,也可以選擇經上交所備案後非公開發行。每期非公開發行的減記債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