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困擾券商與投資人許久的風險預告書簽署及解說,擬採差異化管理方式

2015/11/04 08:10

困擾券商與投資人許久的風險預告書簽署及解說有解了
    
證交所表示,投資人買賣各項金融商品皆須簽署風險預告書並指派專人解說之規定,實務上對境外投資人執行不易,常造成證券商與投資人的困擾,考量專業投資機構及專業投資人均具備專業投資及風險控管能力等特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8月6日開放就風險預告書之簽署及解說,得對不同身分別的客戶採差異化管理措施,即對專業投資機構及專業投資人採較彈性作業方式,進而避免證券商跨境解說之負荷。

上述差異化的管理方式,對一般投資人仍須簽署風險預告書並經專人解說;另對專業投資機構則可免簽署風險預告書,惟初次委託「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買賣以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及「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市」等商品時,專業投資機構仍應簽署風險預告書,但無須經專人解說;至於專業投資人則須簽署風險預告書並須經專人解說,但可選擇無須專人解說,惟初次委託「買賣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認購(售)權證」、「買賣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有價證券」及「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等商品時,仍須經專人解說。

證交所進一步表示,按金融消費保護法第10條規定,證券商對投資人所進行之說明與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方式為之,簽署風險預告書的目的,在使投資人於交易前能充分瞭解商品特性及可能產生之風險,且經證券商指派專人解說及簽章後,交付投資人簽署,此舉除提醒投資人注意交易風險,對減少日後交易糾紛之發生亦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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