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朱數位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05月14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鴻朱數位有限公司(下稱鴻朱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第10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3年10月間對鴻朱公司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專案檢查,發現下列缺失情事,顯示鴻朱公司核已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規定:
(一)對客戶審查措施有未訂定具體客觀之風險評估標準、對客戶洗錢風險之認定標準與本會規定不符、對客戶審查作業未完成即與客戶建立關係、未採取合理措施瞭解客戶之資金來源及對客戶特殊交易目的未採合理措施確認等情事。
(二)對交易之持續監控有交易符合所定可疑交易態樣未觸發可疑交易警示、交易監控之態樣及交易門檻與客戶之風險等級無關聯以及未確實留存客戶風險評估結果之紀錄等情事。
(三)未依規申報大額通貨交易。
(四)未定期備份外部雲端資料庫,且未建立客戶個資保護之安全控管規範及稽核程序。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第10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處鴻朱公司新臺幣152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