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開放證券商得辦理有價證券他益信託業務

2021/07/02 08:57

開放證券商得辦理有價證券他益信託業務

現行證券商得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兼營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並限於自益信託,即信託契約受益人與委託人同一人。為提升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競爭力,金管會近期開放證券商得辦理有價證券他益信託業務,即信託契約受益人與委託人不同人。

金管會表示,有價證券業務為證券商之本業,金管會自98年開放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除了金錢信託外,證券商亦開辦屬自益信託之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協助客戶多元運用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包括運用於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券)。本次開放有價證券他益信託業務,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型為主,即有價證券的持有人(委託人)與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商(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將有價證券(如股票)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事項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該有價證券(如為有價證券之保管、收取股利股息或利息、認購新股、行使投票權等),並約定將信託利益(如股息)分配給第三人(受益人),以協助客戶規劃財富移轉與財產移轉,滿足客戶信託需求。

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應符合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如下:
一、資格條件:應符合「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包括:
(一)證券商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逾150%。
(二)財務狀況符合任一條件:
1.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淨值達新臺幣100億元。
2.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總資產達新臺幣200億元以上,淨值達新臺幣60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最近三年均有獲利。
3.直接或間接持有證券商股份100%之控制公司,或對證券商具有控制性持股之金融控股公司,符合前開條件之一,並出具無條件且不可撤銷之保證以擔保其債務者。
(三)法令遵循情形良好。

二、申請程序: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問答集第21點,證券商前未取得核准辦理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項目,應檢具指定書件先送證交所審查並轉報金管會核准;倘前已經核准辦理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項目者,應檢具指定書件逕向本會申請核准。

本次開放證券商得辦理有價證券他益信託業務,可發揮證券商在有價證券業務的專長,協助財富管理客戶在資產配置及理財規劃上有更多選擇,營造證券商與投資大眾互利雙贏的環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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