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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4)泰偉-補充說明112/9/22本公司接獲商業事件起訴狀一審判決情形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楊南平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3/07/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投保中心依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對董事楊南平提起解任訴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被告楊南平擔任被告泰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應予解任。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6.處理過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判決,本公司於民國113年7月4日收到判決書,本公司依規定上傳公告說明。本公司與董事長楊南平將會繼續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任何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