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對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違反重大訊息規定,處以新台幣100萬元違約金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0日12時召開董事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以公開收購方式投資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經查本案係於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召開董事會決議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收購案,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13-1條規定,應向本公司申請當日暫停交易,惟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辦理申請暫停交易。
另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月20日及23日董事會後發布之重大訊息,亦未依其董事會決議內容完整詳實揭示收購相關資訊,核已違反前揭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因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前揭相關規定,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新台幣100萬元,並函知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