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規劃》購屋付定後反悔 討血汗錢有解?

2010/11/30 19:28

精實新聞 2010-11-30 19:28:37 記者 王怡茹 報導

小張和女友愛情長跑10年,終於要在明年完成婚事,天性浪漫的他,用10萬元偷偷定下盧洲的房子,打算作為一個驚喜。沒想到,未婚妻得知後,非但沒有開心,反而認為此舉欠缺考量,要他馬上退掉,小張只好打電話給仲介,對方卻回應:「已付『定金』不可追回」,他很心急,十萬元的血汗錢真的就這樣飛了嗎?

【要付斡旋金?還是簽要約書?】

一般來說,購屋族為了節省時間,多會委託房仲業者介紹、提供買房資訊,以達成買房或換屋的需求。仲介通常會要求買方支付一定金額,作為斡旋費用,不過,由於「斡旋金」的法律定位不明,購屋糾紛時有耳聞,最常見的就是買方支付款項被賣家或仲介惡意扣住。

事實上,許多民眾都分不清「定金」和「斡旋金」差別。所謂「斡旋金」指的是仲介為向屋主表達買家的購買誠意,作為議價的籌碼,賣方同意(回簽)後即轉換成「定金」,若無法和賣方談成,錢必須退給買方。不過,只要轉定後,買賣雙方若反悔,目前房仲業者多有定規定處罰。

而為彌補「斡旋金」法律上的不足,內政部頒授「要約書」範本,提供消費者另一種選擇。兩邊的主要差別是買方無須支付定金,但若簽約後反悔,將得賠償總價的3%作為罰款。

律師陳昶安則表示,依法規定,房仲業必須向買方清楚解釋「斡旋金」和「要約書」的不同,消費者無論選擇哪一種方式,都要審慎考量。若用「斡旋金」,建議在條款中特別註明,要是購屋條件達不到要求,或是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應退回全額款項,且不得收取其它額外費用。

斡旋金、要約書差異表:  

類型        斡旋金    要約書
法源        定位不明,房仲業慣例        內政部規定
審閱期    至少3天        至少3天
預付金    有,一般為房價的3%~5% 
罰則        自定,如屋主收定未履約,得賠償定金(斡旋金)的2倍  買賣雙方訂約後悔約,須賠償房屋總價3%作為罰款
附註        斡旋金待賣方同意後即轉成定金        買賣雙方達成共識後,支付一定金額作為定金

資料來源:內政部,王怡茹整理製表

【簽約前停看聽 把握黃金審閱期】

依內政部規定,房仲業者除了得告知購屋族,有「斡旋金」和「要約書」等兩種選擇方案外,必須要檢附「不動產說明書」,並提供「至少3天」的契約審閱期;而預售屋審閱期則是「至少五天」。在這段期間內,若消費者決定不買了,契約就視同無效,業者需全額退還定金。

陳昶安強調,民眾在簽訂合約時,須留意上面是否有不利自己的「附加條件」,如「定金不退還」、「自願放棄審閱期」等。建議消費者在簽約之前,最好把合約帶回家,利用審閱期看仔細,有任何不懂就立即詢問,不要錯失法律賦予的權利。

以小張例子來看,若他已簽約,並與賣家達成共識,這筆定金便無法追回。但這筆預付金的性質若是斡旋金,且還在3天審閱期當中,得以主張放棄契約。

【買屋下定 附但書保障權益】

房地產建案的銷售話術千百種,許多消費者敵不過業者猛烈攻擊,就在衝動之下做決定,等冷靜下來時才後悔萬分。過去就曾發生有建商銷售員會要求買家現場付定,再向總公司議價,但最後價格可能不如預期,而發生退還定金的糾紛。

對此,陳昶安提醒,大多人都是單方面交由業者訂約,而忽略到自己也有參與的權利。建議民眾可以在合約上附加「但書」,爭取有利條件,像是「銀行核貸未符合預期」、「雙方房價未達成共識」,定金就必須無息退還,以保障個人權益。

個股K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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