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5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廷鑫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顏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廷鑫公司未於112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112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廷鑫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時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