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4413)飛寶企業-本公司收到訴訟代理律師事務所轉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公司及董事黃鈺翔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商訴字第34號
4.事實發生日:112/11/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依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對董事黃鈺翔提起解任訴訟
6.處理過程:本公司收到訴訟代理律師事務所轉來判決書,本公司前董事黃鈺翔之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前董事黃鈺翔已於112年8月17日辭任,並發布重大訊息在案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