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9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康和期貨之交易人期貨帳戶盤中風險指標達該公司代為沖銷標準,該公司有未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情事,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康和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