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23-04-28 05:15:29 記者 陳怡潔 報導
金管會緊盯金控大股東干政,擬修法加重罰則;金管會昨(27)日預告將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部分條文,其中明定若大股東不當干政,金管會有權裁處;而若有股權隱匿、不適格或不當干政之情事,可命令其限期內處分持股,甚至可以要求處分家族持股;該修正草案將預告60天,預計最快9月送交立法院。
金管會昨日預估將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部分條文,關於修法原因,銀行局局長莊琇媛說明,近年金管會透過日常監理或金融檢查發現,國內金融或銀行有控制能力之股東,有未能證明其適格性維持或涉以不當方式干預決策或妨礙經營等情事,且金管會得採取之裁罰手段,僅能以排除危險為由對現任在職之負責人予以解職。對這些有礙金融機構健全經營之不當行為,主管機關雖均已採取相應之監理措施,但仍顯不足,因此,有必要從法制面檢討強化或建立對於上述行為人之問責及究責機制。
銀行局表示,本次修正草案有三大重點:
第一,對於股東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未經核准而持有股份,或申報/申請核准內容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以及經核准持有股份後有不符合適格條件情形,金管會增訂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限制其表決權、限制或停止其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經營,或命其限期內處分持股。
第二,金管會明定對金控或銀行有控制能力且未擔任負責人職務的股東,不得有不當干預金融機構決策、有礙其健全經營情事,並賦予主管機關得採行適當裁處措施的權限。
第三,金控或銀行違反金控法或銀行法規定而受處罰者,主管機關得對未盡防止義務或行為的負責人處以罰鍰、調降月薪、停止其職務執行或解除其職務;金管會並明定,自停止職務日起最高1年內或解除職務日起最高5年內不得在相關金融機構從事任何職務。另外,為求寬嚴並濟,金管會增訂金控法「微罪不罰」規定,明定主管機關針對違規情節輕微者或改善完成者,得免予處罰。
本次修法明訂股東持股若有不實、隱匿、或不適格等情況,得命其限期內處分持股;不過,目前很多金控大股東是家族持股,例如透過基金會、醫院、投資公司等持有金控股份,對於實務上如何執行?是否可以命令處分家族持股?莊琇媛回應,這會視個案情況而定,不過,當要求處分持股時,會告知大股東,需是自己名義和自己控制的公司,因此最重是可以命令處分家族持股;而未來若有出現個案,當要求大股東處分持股時,會傾向希望大股東能在市場上處分,以避免又創造另個有適格性問題的大股東,也會要求大股東要說明釋股計畫、是否有釋股對象,釋股對象是否合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