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9年7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張家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1款及第1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張家榛有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以及代客戶保管款項等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受託買賣業務員張家榛3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