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未履行併購之結合承諾 遭公平會重罰2千萬元

2024/04/22 11:29

MoneyDJ新聞 2024-04-22 11:29:40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公平會決議,全聯公司於供貨廠商申請新品上架及申請調漲價格時,要求售價須為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數,若有不符應同比例降價;以及於促銷檔期以其他競爭通路的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基礎,而向供貨廠商協商調整促銷售價及進貨價格,未履行全聯申報與大潤發公司結合時公平會所作成公結字第111001號結合案件決定書第1項「參與結合事業應確實履行主動提出之承諾」(承諾不採最惠客戶政策)及第6項「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實施之次日起,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構成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處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述結合案件決定書有關「禁止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是指「全聯公司不得以其他通路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要求更為有利或同等之條件」,此為公平會不禁止全聯與大潤發結合決定的重要核心,且全聯於結合申報時亦承諾不採取最惠客戶政策,並刪除供銷合約及議價單中相關約定條款及執行方式,公平會始不禁止該結合案。

然而,全聯於結合後,雖已刪除供銷合約中最惠客戶相關約定條款,但全聯在執行上仍是直接鎖定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數作為調價條件,並以保證折數、訪價若有不符應等比例降價,甚至部分有約定違約金,及於促銷檔期透過訪價及跟價後,將通路間價格競爭的價差損失轉嫁予供貨廠商,等同要求上游供貨廠商承擔下游通路間競爭的成本與風險。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課予全聯「禁止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並非禁止全聯採取「低價」策略,而是因為當全聯執行最惠客戶政策時,表面上似乎可為消費者謀福利降價銷售,但實質上卻是在保障全聯自身商品毛利率的前提下,以其市場力迫使供貨廠商吸收成本並產生「其他通路售價不低於全聯公司」的壓力,進而影響其他通路降價競爭幅度,反而不利於通路市場競爭,消費者也難在眾多通路享受更優惠的價格。

例如,當其他通路售價低於全聯,供貨廠商為避免全聯跟價並要求補價差時,供貨廠商可能請求其他通路配合調高商品售價,或以「提高其他通路進價」、「減少支援其他通路促銷優惠」來因應全聯最惠客戶政策,凡此皆已實質限制市場依供需條件調整價格的功能。

公平會強調,結合決定書負擔第1項及第6項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是經全聯評估可行性後所提出的結合申報承諾,亦為公平會所課負擔,全聯卻未履行,因此處以罰鍰2,000萬元。公平會也提醒,公平會作成結合案件決定後,仍會持續追蹤決定書所附的相關負擔履行情形,業者如未履行,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除罰鍰外,另可禁止結合、要求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職務或其他必要之處分,參與結合事業應切實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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