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銘綠能科技工程違反證交法規定,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2023/02/14 08:45

處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2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銘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彭○○君、?○○君、陳○○君、林○○君及宋○○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隆銘公司未於111年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11年第3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隆銘公司之違規行為,連帶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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