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11月11日
二、受裁罰對象: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鄭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第6項及第7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9日董事會未將股東提案列為113年股東常會議案,且未於該次股東常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及第6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7項規定,對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