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虹違反公司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24萬元

2024/11/12 08:46

處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11月11日

二、受裁罰對象: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鄭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第6項及第7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9日董事會未將股東提案列為113年股東常會議案,且未於該次股東常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及第6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7項規定,對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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