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568)宏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民國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3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0元發行,即無償配發給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共計4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共計新台幣4,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需於下述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仍在職,且於既得期間內之各年度績效表現皆達下列標準:
既得期間 既得股份 績效表現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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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股票撥付股東名簿之日起屆滿一年 30% 既得期間內每年度考績為傑出或優良
自股票撥付股東名簿之日起屆滿二年 30% 既得期間內每年度考績為傑出或優良
自股票撥付股東名簿之日起屆滿三年 40% 既得期間內每年度考績為傑出或優良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員工未能符合本公告第四項所定之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得獲配之員工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或依循發行前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2)實際得依本辦法被授與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准
後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惟認股人名單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須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認股人名單非具經理人身份者,須先經審計委員會之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
議。
(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本條項
所揭單一員工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嗣後如因主管機關更新規定者,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或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留任及吸引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民國113年04月25日收盤價新臺幣129.5元擬制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新臺幣51,800仟元;以既得條件且以民國113年8月初發行
計算,則民國113年~116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2,590仟元、23,742仟元、11,439仟元及4,029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30,729,120股計算,暫估民國113年~116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不計入所得稅影響)為新臺幣0.41元、0.77元、0.37元及0.13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並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為
代理人代所有獲配員工與信託機構簽訂、修訂信託相關契約暨全權代理其處理相關
信託事務。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除繼承外,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及其他有
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機構代為行使之。
(4)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具有盈餘分配權(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
權)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
(5)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
期間前15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不具有盈
餘分配權。
(6)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減資彌補虧損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
於達成既得條件後無息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
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員工因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之各項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