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前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9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證券)及前數位營運部經理人王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55條第23款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中國信託證券前數位營運部經理人王員有於交易時段於該公司營業場所,攜帶使用未向該公司申請許可之筆記型電腦,以無線網卡連結外網,及內部稽核人員有未檢附相關稽核憑證等情事,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中國信託證券新臺幣12萬元罰鍰,及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停止王員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