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對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重大訊息規定,處以新台幣五萬元違約金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通過為子公司聯德株式會社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子公司聯德株式會社兩案,經查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4 條第1 項第 22 款及第 23 款情事,另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通過取得日本東京都不動產(嗣後改由子公司聯德株式會社購買)乙案,經查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20款情事,惟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延遲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已違反前述處理程序之規定,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新台幣五萬元,並函知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